财税〔2008〕140号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7 16:09:3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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