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91号 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6 15:36:0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03
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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