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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赠与客户的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11-24 08:53:0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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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赠与客户的账务处理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赠与长期合作客户,这批辣酱的成本为80元,外购和资产部分各占4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46.8

送出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此处理方式下增值税链条得以延伸,故做视同销售处理,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二)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8)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赠与行为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将10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

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2.调增业务招待费

对于业务招待费,财税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找到一篇比较老的比较有意义的政策:

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163号)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行报帐制的境外机构经费。允许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

按照一般的财务惯例,企业请客、送礼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成为一种共识。

可见,企业将自产、外购(资本化)货物赠与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方面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还需限额调增业务招待费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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