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7 14:22:3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6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7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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