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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7 14:20:4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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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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