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国税发[2005]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5 14:49:2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89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自强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

  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税函[2005]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 下一篇: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