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5 14:49:2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经研究,现就其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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