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03 15:23:3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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