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02 14:14:0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9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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