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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02 14:14:0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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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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