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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8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2 13:38:3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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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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