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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05 12:52:5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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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铁道部和部分地区国税局及纳税人反映,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得不到抵扣,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规范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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