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财税[2003]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3 13:25:2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06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淼淼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时,发生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职工安置费,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导致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转移,要求对以上两种情况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涉及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职工安置费,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具体范围见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而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属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尚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的重新划定,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间置换资产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间置换资产表

企业名称

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类别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文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石化分公司

房屋、码头堤坝、其他

财资字〔2000〕127号

财资字〔2002〕8号

塔里木石油指挥部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房屋、其他

财资字〔2000〕128号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锦州石化分公司

房屋、其他

财资字〔2000〕140号

华北石油管理局  

华北油田分公司

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41号

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冀东油田分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42号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大庆石化分公司

房屋、其他

财资字〔2000〕143号

辽河石油勘探局 

辽河油田分公司

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51号

新疆石油管理局  

新疆油田分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52号

财资字〔2001〕166号

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抚顺石化分公司

道路、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61号

四川石油管理局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72号

林源炼油厂  

大庆炼化分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83号

哈尔滨炼油厂  

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道路、其他

财资字〔2000〕210号

吉林石油集团公司  

吉林油田分公司

道路、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252号

大庆石油管理局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道路、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1〕15号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税函[200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 下一篇:财税[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