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3 13:25:1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3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0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经费(如人头经费、征收稽查经费等)也均由交通部门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员、经费划转到税务部门之前,总局同意你局意见,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