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2 14:10:3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57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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