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09 13:15:0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39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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