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算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10-23 08:55:5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3508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例如,某公司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2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金额150万元。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为此,该公司可暂按合同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2年计提折旧=200÷5÷12×3=10(万元),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3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2013年汇算清缴时,首先要对2012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额=10-150÷5÷12×3=2.5(万元)。如果至2013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2年折旧额=10-180÷5÷12×3=1(万元),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