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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年限的税法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10-23 08:55:1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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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年限的税法规定
税法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无形资产为例,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例如,某公司2012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12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2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20万元,可扣除20×150%=3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摊销200×150%=300(万元)。2012税法上应摊销额为200×150%÷10=30(万元);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0÷10=2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500-20-20=460(万元),应税所得额=500-30-30=440(万元)。这里要注意,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计算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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