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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微信红包券税务处理的理解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10-22 08:52:2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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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微信红包券税务处理的理解
一、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券具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虚拟性,企业发放时没有任何实际支出;二是附期限性,即红包券都具有使用有效期,过期作废;三是不确定性,发放的红包券有可能使用也有可能不会被使用。因此企业发放红包券不论是否进行会计处理,都不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只有实际使用的红包券,才是企业的实际支出,进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例如:企业发放面值1000万元的红包券,以预计负债的方式确认了销售费用,当期消费者实际消费了红包200万元,则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就应以200万元为限。

对于企业筹备发行红包券发生的费用,企业需要根据费用的性质作不同处理:1.如果活动成功,为发行红包券而发生的前期费用,如推广费,应当归入业务宣传费。2.如果活动没有实现,前期费用应当作为管理费用。

由于在发放红包券时,企业还没有对外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发生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对于附带消费条件的红包券,例如消费达到一定额度方能使用的代金券,在实际使用时应当作为商业折扣处理,如果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展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照减去折扣额的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折扣额作为实际支出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为30%)的限度内在所得税前列支。

例如:企业发放的红包券为满1000元可抵用100元,则消费者实际购买1200元商品,企业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货物售价1200元(含税),并将100元作为折扣列明。100元中不含增值税的部分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限额扣除。

三、对于不附带消费条件的红包券,在实际使用时应当作为向他人赠送商品或服务,发生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其中增值税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赠送商品或服务的金额同样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这种红包券税务处理的特殊之处在于:企业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例如:消费者实际使用了80万元红包券从企业购买商品,则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1-20%)×20%=20万元。

四、有的企业对于将红包券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存在疑虑,认为发放微信红包无法取得宣传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但是考虑到红包券的目的是用于吸引微信终端用户关注其微信公众号和提高企业知名度,将红包券视为业务宣传费并无不妥。企业可以打印网站宣传截屏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是用于业务宣传而非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同时应当下载红包券使用量的后台数据以佐证发生金额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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