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核定方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10-19 08:57:2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255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核定方法
针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可采取的四种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此外,2010年第27号公告对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规定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例:张先生夫妇名下有一家企业,在企业上市前,他们将股权无偿赠予两个女儿。有人疑问,夫妇俩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而由于2010年第27号公告把“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列入正当理由。所以,张先生夫妇无偿赠与亲属股权的行为可理解为计税依据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可视同为按公平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而且,夫妇俩没有股权转让收入且无股权转让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个税。当然,如果受赠方不是夫妇俩的亲属,即不属于2010年第27号公告所列举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向其核定征收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