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计算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9-29 08:49:4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379
纳税人计算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分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因此,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应该额时,也按上述公式确认,准确确认应税行为的营业额以及税率。营业额以及税率的确认与境内企业和单位发生应税行为是一致的。
案例1:甲公司(中国)销售货物给乙客户(第三国),甲公司的母公司(美国)为该客户提供售后服务,要耗用维修配件,中国公司支付售后服务款给母公司,该款项是否须代扣代缴营业税。
分析:可见提供劳务者(母公司)与接受劳务这(乙客户)均不在中国境内,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案例2:境外一家公司2009年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转让合同约定在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2009年10月1日全额支付预付款。该房屋的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假设该境外公司与中国无相关税收协定)
分析:该非居民企业不动产行为,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是否是负有营业税纳税业务,该项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上述转让所得在境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假设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无营业机构和营业代理人,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则受让中国居民企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存在营业代理人。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没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受让中国居民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全额支付预付款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500)×5%=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