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境外发票管理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9-16 08:52:4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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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境外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另外,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