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实例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8-18 08:54:3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66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实例
在2015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90833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补偿收入超过190833元的部分,应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对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正常中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个人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的计算方法。
举例
市民王先生因企业改制被解聘,于2015年8月3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企业和个人分别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实际缴存部分为3000元,王先生在该企业工作15年,王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公告规定,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这样计算:
1.首先确定王先生的计税金额。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扣除190833元及实际缴存的“三险一金”3000元,应征税的部分为300000-190833-3000=106167(元)
2.再确定王先生的应纳税额。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征税的部分为106167元,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因其在本企业工作15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进行平均,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3500元费用后,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173.4元。
106167÷12=8847.25(元)
8847.25-3500=5347.25(元)
5347.25×20%-555=514.45(元)
514.45×12=617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