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现金支票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7-01 08:54:15 作者:编辑部 阅读量:3562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只能在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内签发现金支票。出纳员在签发现金支票时,应按照规范认真填写签发日期、收款人、人民币大小写、支票号码、款项用途和支票密码等项目。其中,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签发支票的日期,不得漏填或预填日期。“收款人”栏,一定要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本单位,可以是外单位,也可以是本单位的附属机构或个人。收款人应在支票存根联签名或盖章。大小写人民币金额必须填写一致、完整,不得涂改,在小写金额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个栏目如有填错,应重新签发。其他栏目填错,可由签发人在改正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用途”栏要实事求是填列,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密码号”栏应按照银行提供的密码单填写。“签发人盖章”处应将预留银行印鉴加盖齐全。
如果单位签发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以发放工资或补充库存现金,则应在“收款人”栏填写本单位名称,并在支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然后即可到银行取款。财务部门根据现金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单位签发现金支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应在“收款人”栏填写收款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并要求其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字或盖章。收款单位或个人在现金支票背面签章,并持证件到银行取款。财务部门根据现金支票存根和其他原始凭证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等
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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