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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管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6-29 08:57:0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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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借款

1.信贷额度亦即贷款限额,是借款企业与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借款最高限额,信贷额度的有限期限通常为1年。信贷额度对银行是软约束。

2.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具有法律义务地承诺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企业借款总额未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企业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业要享用周转信贷协定,通常要对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用。

3.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比例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对于银行来说,补偿性余额有助于降低贷款风险,补偿其可能遭受的风险;对借款企业来说,补偿性余额则提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加重了企业负担。

补偿性余额贷款实际利率=名义利率/(1-补偿性余额比率)

4.利随本清法,又称收款法。借款的名义利率等于其实际利率;

5.贴现贷款实际利率=名义利率/(1-名义利率) >名义利率。

(二)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简称融资券),是由企业依法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约定在期限不超过1年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1)发行条件

①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②发行和交易的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③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④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⑤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⑥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2)种类

按发行人分类,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在我国,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按发行方式分类,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间接承销方式进行,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直接发行方式进行。

(3)筹资特点

筹资成本较低(与债券筹资相比);筹资数额比较大(与银行借款筹资相比);发行条件比较严格。

(三)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以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它是企业筹集短期资金的重要方式。

(1)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应付账款、应计未付款和预收货款。

应计未付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但尚未以货币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等。

(2)应付账款的成本(放弃现金折扣成本的计算)

放弃现金折扣的信用成本=[折扣百分比/(1-折扣百分比)]×[360/(信用期-折扣期)]×100%

公式表明:放弃现金折扣的信用成本率与折扣百分比的大小、折扣期的长短同方向变化,与信用期的长短反方向变化。

(3)利用现金折扣的决策

在附有信用条件的情况下,因为获得不同信用要负担不同的代价,买方企业便要在利用哪种信用之间做出决策。一般说来:

①如果能以低于放弃折扣的隐含利息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的利率借入资金,便应在现金折扣期内用借入的资金支付货款,享受现金折扣。

②如果折扣期内将应付账款用于短期投资,所得的投资收益率高于放弃折扣的隐含利息成本,则应放弃折扣而去追求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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