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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合同会计处理原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6-25 08:56:0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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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如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内容,但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本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亏损合同,虽然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而发生亏损,但目前尚未形成扣除项目,所以该预计负债不属于真正的亏损,不允许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亏损合同形成实际亏损,才允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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