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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结算方式——支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6-24 09:06:3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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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支票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2、支票使用中需注意问题: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印 有“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 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 不符合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 面金额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 收款的支票,应通知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为委 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 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 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后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 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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