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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需要开具发票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4-21 08:53: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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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

某公司“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因供货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的经济合同违约金10000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业务未取得发票,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税务风险】

此笔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因为未取得发票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造成多交企业所得税。那么,此笔业务是否因为未取得发票而不能税前扣除?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项目)是否属于经营业务,或者说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因未履行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经营业务,不属于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而付款方不需取得发票。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需方因供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违约金,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准开具发票,供方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借经济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即可税前全额扣除。

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并非都不需要取得发票,在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列支。

何为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举例说明:

(1)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合同未履行,收到违约金的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发生经营活动,没有价,也自然非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不需要取得发票。

(2)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不能按期交货等(不包括质量问题)原因造成违约,购货方收到的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实际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没有价,也自然非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不需要取得发票。

(3)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因质量问题造成违约,则属销售折让的范畴,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合同已履行,因购货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则该违约金应属于价外费用,要随同价款一起计征流转税的。此时,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应出具发票。

(5)购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都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经营收入,而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并不是经营收入,没有价,何来价外费用,因此肯定不需要开具发票。

销售方应当出具发票的,购货方必须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无需出具发票的,购货方就可以相关收据、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入账凭证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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