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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期间收入如何核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3-10 08:50:3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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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下属煤矿正在建设期间,在进行井巷掘进过程中,挖出不少工程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31条的规定,是否应将此工程煤的销售收入冲减井巷工程成本?而当这些销售收入较高,甚至高于井巷工程的建设支出时,实务上如何核算?体现不体现所得税?另外,筹建单位是按建设单位进行账务处理,还是应按工业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按建设单位进行账务处理,在什么时候切换到工业企业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下属煤矿建设期间取得的工程煤销售收入应按上述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第一条规定:"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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