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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总结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2-10 08:56:2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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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商字】(1998)74号文《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企业在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1、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

(1) 流转税 当期处理差异 发生差异的当月(期)即按税法进行调整;

(2) 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发生差异一般不需要在当月调整,年终汇算清缴前进行调整

2、加强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现行制度: 1、应付税款法 2、纳税影响会计法 区分: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确认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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