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统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0-29 08:35: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43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雨神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旧中国北洋政府时期对矿产物征收的一种税。1919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各矿务公司认缴统税暂行简章》,规定统税税额按每吨市价的5%计征,各矿务公司分四季缴纳。凡已纳统税的,仍要照缴海关出口税、50里内常关税、船料税、落地税等,但沿途的厘金、50里外的常关税等一律免征。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矿业法,因矿产税与矿业统税课征对象同为矿产物,故矿业统税合并于矿产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