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0-28 09:28:4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84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希文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对财产出租或出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1943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课税范围为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8项财产出租或出卖的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制,税率分成两类:一是财产租赁所得,税率分为四档,最低税率为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25000元者,就其超过额课税10%;最高税率为所得额超过10万元者,每增加10万元,就其超过额递增5%,最高递增至80%为限。二是财产出卖所得税,税率分为10档,最低税率为所得额超过5万至15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税14%;最高税率为所得额超过200万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课税50%。因民国时期已有田赋、土地税,此税开征以后被认为是重复征收,引起普遍不满。1946年7月修改所得税法时,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税率有所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