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22 17:33: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65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雨神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8月22日行政院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所得税采用分类课税方法,按其性质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于当年10月1日开征,其计税对象为纯收益,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所得和一时营利事业所得。1943年2月,国民政府修正所得税法,前两类所得的税率由5级调整为9级,起征点由原规定所得合资本额5%提高至10%;最低税率由3%提高至4%;最高税率由10%提高至20%。一时营利事业所得者不能按资本额计算的,原规定所得额满100元者即行课税,改为所得额满200元者始行课税,税率由4级增为14级,其最高税率由20%提高为30%。1946年4月,国民政府再行修正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改为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对个人所得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对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