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0 12:31:4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93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文雯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即纳税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当实行按月计征或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