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税征收政策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16 07:34:3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22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浩然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中共中央1961年12月6日批转的《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和1963年3月13日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规定了党和国家牧业税的征收政策:(1)轻税政策。牧业税的税率一般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2)合理负担政策。即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使地区之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牧业税负担大体平衡。(3)因地制宜政策。我国畜牧业主要集中在西部、北部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地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是少数民族,各民族的经济发展。社会传统、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所以,牧业税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自行制定。牧业税既可以缴纳现金,也可以缴纳牲畜或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