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估价法规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4 12:33:0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9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丹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当今国际上两大估价制度之一,为大多数国家所通用。它是布鲁塞尔估价制度和美国的旧海关估价制度相互妥协的产物,签订于关贸总协定第7轮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1981年1月1日生效。新估价法规建立了一套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比布鲁塞尔估价制度更加接近于国际贸易惯例,进一步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估价原则。它要求各成员国采用统一的海关估价准则,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成交价格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此外,新估价法规还赋予进出口商人保护本身正当利益的权利,使其更多地了解海关估价的情况,有利于促成交易,因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