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4-12-25 08:54:08 作者:编辑部 阅读量:10722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科口,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一。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某企业自建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8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80000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工程人员应计工资100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30000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5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585000
贷:工程物资 585000
(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确定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
80000+100000×17%=97000(元)
借:在建工程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4)分配工程人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5)支付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0
(6)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成本=585000+97000+100000+30000=812000(元)
借:固定资产 812000
贷:在建工程 8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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