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期是多长时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4-12-15 08:51:0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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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提示: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1月1日——3月31日)内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物流企业收入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物流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划分与核算当期营业收入。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被人为提前或推迟了。例如:一些物流企业为了调节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采取推迟确认营业收入的手法来调减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的计税基数,从而达到控制当期应缴税款的目的;一些物流企业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将应计入以后会计期间的应税营业收入提前至当期入账,实现夸大营业收入、调增经营利润的目的。由于我国物流企业目前多以货物运输为主营项目,因此一些小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在自身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与托运方就零担货物或整批货物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由于此类货运服务很少跨会计年度,所以物流企业只能利用部分散客不需要货运发票的机会,在财务核算时少计经营收入、少计应缴税款。 那些已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区域性物流企业已着眼于为其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大型超市、制造企业等提供长期物流服务,尤其是提供汽车货运服务,以此来稳固并扩大其市场份额。在此情况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通常与托运方依据彼此商定的服务期间及货物批量签订定期运输合同。 由于此类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限通常是跨会计年度的,因此这就要求在会计核算时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划分劳务收入所属的会计期间,即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确认收入;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物流企业利用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在收入界定方面的差异,如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收入确认方式的差异、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等,控制收入确认。 二、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公路货运的空驶率多年来都保持在50%左右。这反映了一些物流企业因自身缺乏合理、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而加大了经营成本。但是,有些物流企业为了降低空驶率,在承揽运输业务后,依据自身网络覆盖情况,将部分业务转包给其他物流企业经营,并将相应的转包支出作为配载成本进行账务核算,同时,利用配载环节及承接转包业务的其他物流企业来套取现金、虚增经营成本。 另外,受客观因素的限制,物流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中常包含一些无法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如支付装卸工、搬运工等临时人员的劳务费,租赁民房用做仓储设施支付的租赁费等。因与自然人发生经济往来而使得物流企业无法依据合规凭证将有关支出进行账务核算,若到税务部门开具临时发票又使物流企业额外增添一笔税款支出,相比之下,物流企业更愿意买发票使此类支出的入账合规化。这也促成了代开票公司的出现。 三、应采取的措施 现代物流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正如摩根斯坦利亚太投资研究组在《中国物流报告》中所言,我国每年的物流费用超过2 000亿美元,预计未来10年内物流服务收入将有20%的增长幅度。巨大的市场潜力意味着物流业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却有碍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管和规范。 1.明确界定我国物流业的内涵和外延。 虽然有关现代物流的理念在我国已存在多年,但事实上,理论界至今仍未就如何定义“物流业”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应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的步伐,避免因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滞后所造成的类似物流企业与税收征管部门之间在认定业务类别时各执一词等问题的出现。 2.实施有利于物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由于物流资源涉及多个行业,因此必须打破现有分行业、分部门的管理体制和政策环境,实现跨行业的资源整合。尤其是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应体现出鼓励物流业务“集零为整”、促进物流企业发展壮大、提升物流企业供给能力的政策导向作用。若物流业务无法整合,则不能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就无法提高物流企业的经济效益,既不利于我国大型物流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也不利于提升本土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应加强对运单等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 运单作为承运方与托运方之间极为重要的经济交易凭证,通常详细记载了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货品、金额等约定事项。因此,无论承运方与托运方是否就约定的经济业务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均被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加强对此类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将有助于确保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及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