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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4-12-01 08:57:3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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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贷:银行存款等 12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从上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上看,企业在期末转账时并没有做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如例1第2笔分录,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支出100万元,100%计入了当期损益。再如例1中的第4笔分录,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120万元,也100%转入了无形资产,未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处理,这样使得企业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就没有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的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例2:沿用例1资料,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25%=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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