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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出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7 15:48:2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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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1.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按法律规定按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 银行不垫款

  三、主要工具为“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及信用卡,其中票据及汇兑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被单位及个人广泛应用,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信用卡在小额支付中占有重要地位;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主要法律依据为《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四、办理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及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方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存款信息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2. 单位、个人及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及结算凭证。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填制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虚拟签章的行为;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五、现金管理

  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申请、审批、复核、支付。

  六、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

  基本存款(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般存款(借款及其它)、专用存款(特定用途资金的专项管理)及临时存款(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按用途不同)

  本地结算账户、异地结算账户(按开户地不同)

  2.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守法合规、存款信息保密

  3.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票据

  出票:出票人依法签发票据的行为;交付:出票人将其签发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第一次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的背书人为第一次的被背书人)

  种类

  按范围:广义、狭义(汇票、本票、支票,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即银行本票);按付款时间:远期、即期

  支票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特点: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见票即付

  种类 :现金支票(印有“现金”字样,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印有“转账”字样,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其余法定条件: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实有金额;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签不符的支票。

  效力:出票人须在付款人处有足够处分的资金;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法律责任。

  出票日10日内提示付款

  处罚: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可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汇票

  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未有,见票即付)、付款地(未有,即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出票地(未有,即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承兑:提示承兑;承兑成立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相关阅读:一张图对比各种支付结算方式[下载]支付结算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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