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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27 07:40:4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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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于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利息是否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支付的违约金是否是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0-2601)规定,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约定在限期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以约定在分期期限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受让人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对土地受让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出让人的利息,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对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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