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4-08-15 09:12:3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44290
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计算标准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当地的相关政府规章,具体不统一。以下由会计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有关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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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长春市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征收范围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度收缴办法,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其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4年执行标准为51564元/年;“1.6%”是吉林省人大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人职工数。
(二)江苏南通市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南通市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通政规[2010]9号)等法律法规执行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都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征收标准。
按照《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征收标准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0%,南通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2572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应该为52572元×90%=47315元。
为不增加单位的负担,2014年南通市区征收标准仍然按照往年34000元的标准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