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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所得税扣除的“工资”范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15 18:01:4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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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所得税扣除的“工资”如何掌握和理解,其范围如何把握?  答:“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依据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它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0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已经不再使用“工资总额”这个概念,而采用了“工资薪金支出”这个概念,并做了明确定义。“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该定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新的“工资薪金支出”概念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设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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