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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下岗职工的有关税收优惠问题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9 12:30:4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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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问题中指出:商贸、服务性企业吸收下岗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劳动保险金,可免定额为4000元/人、上下浮动20%的营业税金,请问其中包括城建、教育等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因此,上述规定中予以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的税种中是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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