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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金的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05 08:39:1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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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响应市政建设搬迁,假设市政府给府付补偿金1000万,是否涉及纳税问题?

  :您好:所得税方面:

  国税函[2003]115号文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规定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内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方在处理时引用了上述文件,例如苏国税发[2004]97号。据此,你企业以咨询主管国税局为宜。

  营业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时,有自己的规定,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地税一字[1998]60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从征地单位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入和征地单位以房屋等不动产为补偿费、安置费的,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鉴于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实际,区局意见,对因城镇道路、桥梁、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入,以及征地单位以外购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补偿费、安置费的,可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企业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宜。

  : 对以上问题,会计与税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谢谢老师!

  :您好:税法与会计方面存在差异,财企[2005]123号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由此可见,根据上述第三点,拆迁补偿款会涉及损益,而按国税函[2003]115号文的说法是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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