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股权后相应债权坏账损失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14 11:59:21
作者:木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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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单位处置持有股权发生了较大损失,该单位对这一被处置股权的单位发生的应收账款,如何确认坏账损失,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处置股权并不必然导致对方应收债权的坏账,可以税前申报扣除的坏账损失,应符合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