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存话费送手机营改增后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4-06-27 10:30: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604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入网当期就电信终端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电信服务预收部分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在入网当期按照电信终端及电信服务的各自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实际按期分摊时分摊部分不再开具发票。
对于试点以前发生的存量套餐业务,在试点以后分期结转的电信服务收入,暂不予扣除试点以前已交付用户的电信终端等货物价格,全额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
用户于自有营业厅购买一台iphone5的“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用户在网24个月,选择286套餐,预存总计5899元,其中话费4000元分月返还,购机款1899元,即以优惠价格1899元购得原价为5288元的iphone5一部,该手机成本为4960元,假设用户协议期内无溢出通话部分,每月另外收取电信营业款119.33元。
原营业税下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入网当期
借:银行存款5899
贷:预收账款4000
其他业务收入1899
借:其他业务成本4960
贷:库存材料496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6.97
贷:银行存款56.97
2.合约期内每期
借:预收账款166.67
营业款119.33
贷:主营业务收入286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8.58
贷:银行存款8.58
(二)税务处理
1.入网当期
营业税:1899×3%=56.97(元)
2.合约期内每期
营业税:286×3%=8.58(元)
3.项目总税额
56.97+8.58×24=262.89(元)
(三)开票处理
1.入网当期
开具普通发票(账单)58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