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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预提费用冲销未使用的费用纳税额调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6 07:37:4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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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预提费用冲销未使用的费用纳税额调整?

预提费用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年度内尚末支付,但让受益对象已受益的费用。因此,费用是在受益的年度内发生。预提费用是一种专项费用,按提取的内容使用在所受益的对象上。

政策依据;

财务会计制度采取谨慎原则,而所得税法采取的是据实列支原则。所以,跨年度预提费用,即:未摊销完的部分,应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应当做纳税调整增加额。换一句话讲,如果有应税所得时,预提费用跨年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制度》第102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其它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末支付的费用,做为预提费用记入本期费用、成本”。因此,预提费用就是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报刊费、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案例】

2012年因为企业会计发生的预提费用,税法上不允许扣除费用。那2012年应该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那2013年为什么是调减啊?

2013年不一定调减。如果是在2013年冲减了预提费用,就得调减,冲销了预提费用,有两种情况:一是原渠道冲回,说明减少了费用,增加了利润;一是预提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了,则应进入成本费用而未记入,也是增加了利润,在税收上没有增加所得额,所以要调减所得额。同理,如果未冲销,则不需调减。

也可以这样理解:将2012、2013年作为一个纳税期来看,有调增就得有调减,这种暂时性差异,最终结果税收和会计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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