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未在销售地纳税,纳税地点在哪里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14 13:50:0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14 13:50:0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您好,税控设备实际不能抵减,已经在税务报表4填写了,但是还没有抵减,如何从税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