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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意见的通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4-05-02 21:49:2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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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细则》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据此,我局拟对我市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作如下调整:

建筑业8%;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为10%;

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销售保障性住房)为15%;

销售保障性住房5%。

调整后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现就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调整征求广大纳税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4年4月27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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